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  ( 93 年 12 月 24 日)
第7條
駐華外交機構與人員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免稅進口公用或自用物品,應填具 「駐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物品免稅申請書」一式四份,送由外交部禮賓 司受理核轉。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領館及其人員之申請案件,得送 由駐在地之主管地方政府受理核轉。

駐華外交機構之人員,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免稅進口自用物品,應經由其所 屬機構辦理。

第一項所稱申請書之格式由外交部統一製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