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  ( 93 年 12 月 24 日)
第6條
駐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公用或自用車輛數量,除條約、協定另有規 定或外交部專案核准者外,依下列之規定辦理。

一、公務汽車 (一) 大使館以三輛為限,公使館以二輛為限。但無館員者以一輛為限。 (二) 總領事館、領事館、副領事館,均以一輛為限。 (三)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機構,其公務汽車依外交部核定之數量 為限。

二、公務機器腳踏車 (一) 使領館以二輛為限。但無外交部認定之正式館員者,以一輛為限。 (二) 其他享受外交或特權待遇之機構,如無特別規定或特許時,均以一 輛為限。

三、自用車輛 在華享受特權待遇之外交人員,除大使、公使、參事 (含總領事) 、 正武官及相當階級之分署辦公之單位主管並有眷屬隨在任所者,每戶 以二輛為限;其餘人員,每戶以一輛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