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  ( 93 年 12 月 24 日)
第5條
本辦法所稱之自用物品,係指駐華外交機構人員及其隨在任所眷屬之自用 衣物、家庭用具及日常生活必需品。

前項自用物品以合理必需數量為限。但電冰箱、鋼琴、液晶或電漿電視機 、電影放映機等用具,除因特殊需要,經獲特准進口者外,每戶以一具為 限。

第一項所稱眷屬係指配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