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  ( 93 年 12 月 24 日)
第4條
本辦法所稱之公用物品,係指駐華外交機構為辦理公務所必需之用品與設 備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機構所屬各項技術協助計劃所需器材與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