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  ( 93 年 12 月 24 日)
第2條
駐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公用或自用物品,請免進口稅捐時,除條約或協 定另有規定者外,應本於互惠原則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