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附則 ( 106 年 03 月 10 日)
第40條
海關對報關業者申請設置准否及廢止報關業之報關業務證照,應通知業者 及商業登記主管機關並副知當地報關商業同業公會。

第41條
報關業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發或補發報關業務證照應繳之規費,依海關徵 收規費規則徵收之。

第4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