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罰則 ( 106 年 03 月 10 日)
第34條
報關業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 項、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者 ,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 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 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第35條
報關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 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 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報關業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 處罰外,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 報關業務;其負責人或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因而受有期徒刑一年以 上宣告確定者,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不受處罰三次之限制。

第36條
報關業違反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者 ,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 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37條
專責報關人員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五項、第二十一條、第二 十二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視其情節輕重, 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專責報關人員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得 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審核簽證 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第38條
專責報關人員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或當月份執行第二十條第 一項、第二項簽證業務發生錯單六次以上且其錯單率達百分之一者,海關 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 或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 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審核簽證業務。

第39條
報關業以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之文件,取得報關業務證照,經查明屬實 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報關業辦理報關有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偽造委任書、詐欺或其他不法 情事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 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