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03 月 10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報關業,指經營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業務之營 利事業。

本辦法所稱之報關業員工,包括報關業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