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3 月 10 日)
第30條
報關業不得出借其名義,供他人經營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之業務 ,亦不得借用其他報關業名義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