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3 月 10 日)
第27條
報關業應將收費項目表在營業場所張貼,俾供眾覽,並依照收費,不得任 意更改或巧立名目。收費時應掣給統一發票或正式收據,並開列詳細清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