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3 月 10 日)
第25條
報關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洩漏客戶所交付之貿易文件內容或工商秘密。

二、與委任人串通舞弊。

三、對於海關員工與職務有關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

四、向委任人浮收費用,詐取錢財或故意延遲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及 提領等手續。

五、(刪除) 六、其他違反關務法規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