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3 月 10 日)
第23條
報關業於海關關員查驗貨物時,應備足夠員工或臨時性勞工負責辦理應驗 貨物之搬移、拆包或開箱、恢復原狀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