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3 月 10 日)
第17條
專責報關人員以任職一家報關業且在同一關區執行業務為限。但依本辦法 第六條規定跨區連線申報者,專責報關人員得跨關區執行業務。

專責報關人員執行業務,應由其服務之報關業檢具專責報關人員考試及格 證書或資格測驗合格證書,向所在地海關辦理登記並申請核發報關證;申 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專責報關人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二、專責報關人員考試及格或資格測驗合格證書字號。

三、服務之報關業名稱及地址。

四、遵守本辦法規定之承諾。

五、無第八條各款規定情事之聲明。

專責報關人員離職時,應由其服務之報關業向所在地海關申報並繳銷其報 關證。專責報關人員亦得自行持相關佐證文件向海關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