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3 月 10 日)
第13條
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應切實遵照關稅法、關稅法施行細則、出口貨物 報關驗放辦法及其他關務法規之規定,詳實填報各項單證書據及辦理一切 通關事宜。

海關依關務法規規定,通知報關業應予配合辦理之事項,報關業應切實辦 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