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3 月 10 日)
第12條
報關業受進出口人之委任辦理報關,應檢具委任書;其受固定進出口人長 期委任者,得先檢具委任書,由海關登錄,經登錄後,得於報單或轉運申 請書等單證上填載海關登錄字號,以替代逐件出具委任書。

前項委任書應依海關規定之格式辦理,報關業應切實核對其所載之內容, 並自行妥為保存。於保存期間內,海關得隨時要求其提示或查核。報關業 不能提示或查無委任書或委任書內容不實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一項委任書,得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