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3 月 10 日)
第11條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事先以書面報經海關許可後, 再向其他有關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應自完成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向經管海關辦理變更登記、換發證照:

一、變更負責人。

二、變更組織或合夥人。

三、遷移地址。

四、增減資本額。

五、變更名稱。

報關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海關 報備:

一、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變更。

二、報關業之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