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設立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9條
經核准登記之保稅倉庫,由海關發給執照,並每兩年依第七條規定辦理校 正一次。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核准登記之保稅倉庫 辦理校正時,海關得依原核准登記時之規定辦理,並應就第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有關防盜、防火、防水、通風及照明等安全設備實地勘查。

保稅倉庫登記事項之變更,應於辦妥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 證件影本,向監管海關辦理換照手續。但倉庫地點或面積變更,應於變更 前先報請監管海關核准;實收資本額變更,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前 向監管海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