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設立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7條
申請設立保稅倉庫,應備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海關登記: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者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身分證統 一編號及電話號碼、公司統一編號、倉庫地點、建築構造及倉內佈置 (附圖說明)、保稅倉庫擬存儲貨物之種類。

二、保稅倉庫建築物之使用權證件及其影本。

三、保稅倉庫建築物之使用執照。

四、須使用倉庫露天處所者,應另備具倉庫露天處所平面圖與其使用權證 件及其影本。

申請設立存儲第三條第二款貨物之保稅倉庫者,以輪船公司、航空公司或 其委託之運輸工具所屬業者為限。

申請設立存儲第三條第六款危險品之保稅倉庫,應另檢附當地消防機關或 有關主管機關出具對設置地點及庫內安全設備之同意文件。

申請設立存儲第三條第七款辦理重整貨物之保稅倉庫,應另檢送所需使用 之設備清單。

申請設立存儲第三條第九款展覽物品之保稅倉庫,應另檢送陳列展覽物品 辦法或展覽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