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51條
保稅倉庫業者應依海關規定,設置存貨簿冊經海關驗印後使用,對於貨物 存入、提出、自行檢查或抽取貨樣,均應分別詳實記載於該簿冊內。海關 得隨時派員前往倉庫檢查貨物及簿冊,必要時,得予盤點,倉庫業者及其 僱用之倉庫管理人員應予配合。

前項倉庫業者因登帳所需之進倉或出倉貨物之報單號碼、報單別、項次、 貨名、數量、單位等資料,存倉或出倉申請人應據實提供。

保稅倉庫經核准辦理重整業務者,依第一項規定設置簿冊,應按國外進口 貨物、國產保稅貨物、其他非保稅貨物及重整後成品貨物,分別設置存貨 帳冊。

保稅倉庫存儲展覽物品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簿冊,應詳列各項參加展覽物 品之參展廠商、貨名、規格、數量等資料,並註明展示陳列位置,以備查 核,但展覽期限短暫,參展貨物繁多者,得向海關申請,以核發之進口報 單副本按序裝訂成冊代替。

保稅貨物進出保稅倉庫,應於進、出倉之翌日起二日內登列有關帳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