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47條
保稅倉庫存儲之保稅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轉儲其他保稅倉庫、自 由貿易港區或物流中心,由原進儲人或買賣雙方聯名填具保稅貨物轉儲其 他保稅倉庫、自由貿易港區或物流中心申請書向海關申請辦理:

一、運往物流中心、自由貿易港區或轉儲國內其他通商口岸保稅倉庫者。

二、售與自用保稅倉庫者。

三、自用保稅倉庫出售之外貨。

四、保稅倉庫廢止登記停止營業者。

五、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災,如浸水、山崩、颱風致有損壞存儲之保稅貨物 或可預見其發生之可能者。

六、原進儲人自行設立保稅倉庫者。

七、其他特殊情況者。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如係轉儲同一通商口岸之其他保稅倉庫者,應 事先申請海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