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45條
保稅倉庫存儲之保稅貨物,其存倉期限以二年為限,不得延長。但如係供 應國內重要工業之原料、民生必需之物資、國內重要工程建設之物資或其 他具有特殊理由經財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保稅貨物,如不在前項規定之存倉期間內申報進口或退運出口,自存倉期 限屆滿之翌日起,依關稅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報費,滯報費徵 滿二十日,仍不申報進口或出口者,準用同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保稅貨物存倉未滿二年,如經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以書面聲明放棄,依關 稅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