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43條
保稅貨物於重整過程所產生之損耗,經海關核明屬實者,准予核銷。

保稅貨物於重整過程中所發生之廢料,有利用價值部分,應依法徵免稅捐 進口;無利用價值者,由海關監督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