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37條
保稅貨物於重整後申請出倉,應由下列人員辦理:

一、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辦理。

二、國產貨物進倉與重整貨物裝配後之貨物,由重整貨物部分之貨物所有 人或倉單持有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