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36條
保稅倉庫存儲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 區園區事業、保稅工廠、物流中心或其他保稅倉庫加工、製造或重整之國 產保稅貨物時,應由貨物持有人或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 文件向海關申報,憑電腦放行通知或進儲准單進儲。

保稅倉庫存儲之重整貨物,其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為重整貨物,需向 國內課稅區廠商、保稅工廠、物流中心、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 園區園區事業或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採購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時,應 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進倉。

保稅工廠售予保稅倉庫供修護貨櫃或貨盤用材料,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依前三項規定進儲保稅倉庫之材料,因故退出保稅倉庫者,應報請海關核 發准單,經驗明無訛後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