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35條
自用保稅倉庫得經監管海關核准,將保稅貨物運出保稅倉庫辦理檢驗、測 試。辦理時應逐筆詳細登載貨物之名稱、單位、規格、數量及進出倉時間 。必要時,海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供免稅商店銷售用之貨物,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維修。

第一項貨物應於三個月內運回,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一次。但 合計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