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32條
經營國際貿易之運輸工具專用燃料、物料之保稅倉庫,為供應其所屬公司 之輪船或飛機行駛國際航線使用燃料、物料,由輪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其 委託之運輸工具所屬業者填具報單,送由海關核發准單後,派員押運或監 視加封裝上船舶或航空器。但專供飛機用之燃料、物料或修護器材,得經 海關核准先行出倉裝機,於出倉之翌日起三日內補辦出倉手續。

經海關核准專供航行國際航線飛機用品之保稅倉庫,其存倉物品為應其所 屬航行國際航線飛機之頻繁提用,得先行申辦退運出口手續,在未裝機退 運出口前應依海關規定置於放行貨物倉間,仍受海關監管,得酌情不加聯 鎖。但應憑理機關員簽證實際使用數量,按月列報海關。

專供航行國際航線飛機用品之保稅倉庫,其存倉之修造飛機用物料,得向 海關申請核准辦理外修,並由業者填具切結書,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因 事實需要,期限屆滿前得向海關申請延長,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 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供國際航線修造飛機之物料售與 (含視為銷售) 因維修需求之國內 航空業者,該物料所屬之保稅倉庫如係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之保稅倉庫, 得准按月彙報,先憑交易憑證提貨出倉並登帳,於次月十五日前彙總填具 報單辦理通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