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29條
保稅倉庫存儲之貨物報關進口,除供應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 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或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應依有關規定辦理者外, 應依照一般進口貨物之完稅期限繳納稅捐,如不依限繳納,應依關稅法第 七十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