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28條
保稅倉庫存儲之外貨出倉進口後,發現品質、規格與原訂合約不符,由原 保稅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負責賠償或調換者,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 退貨申請書,報經海關核准,其免徵關稅準用關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辦理 。

存儲保稅倉庫之外貨供應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保 稅工廠,退貨再存儲者,其二年期限之起算日期應自該批貨物原進儲時起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