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25條
自用保稅倉庫將保稅貨物售予保稅工廠、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 加工出口區、物流中心、自由貿易港區、其他自用保稅倉庫及課稅區廠商 ,得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經核准者,應先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提供足 額保證金,並於保證金額度內憑交易憑證提貨出倉並登帳,於次月十五日 前彙總填具報單辦理通關手續,並以報單放行日期視為進出口日期。

自用保稅倉庫申請按月彙報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按月彙報登記簿,於貨品出倉前按出倉批數逐批登記出倉日期、 貨名、規格、數量及預估稅額。但採用電腦控管並可在線上即時查核 者,得免設登記簿。

二、應留存貨樣,以供報關時查核。但依規定免取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