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23條
依第十六條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申請出倉進口者,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完稅進口貨物,應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填具報單,檢附報關必 備文件,向海關申報,倉庫業者憑電腦放行通知或出倉准單會同監視 關員核對標記及數量相符後出倉。

二、供應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 區事業或保稅工廠之貨物,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檢附報關必備 文件,向海關申報,倉庫業者憑電腦放行通知或出倉准單會同監視關 員核對標記及數量相符後出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