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22條
貨物之包件過重或體積過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經海關核准,存儲保 稅倉庫之露天處所,其安全與管理,仍由倉庫業者負責。

前項露天處所須鄰接已登記之倉庫。但鄰接之土地如因政府徵收而被分割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