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2條
經海關核准登記供存儲保稅貨物之倉庫為保稅倉庫,其設立及管理,依本 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申請登記為完全存儲自行進口保稅貨物、自行向國內採購保稅貨物、供重 整用貨物、供免稅商店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用貨物之保稅倉庫,為自 用保稅倉庫,不得存儲非自己所有之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