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19條
已繳稅進口之貨物或國產貨物進儲供展覽物品之保稅倉庫參展時,應檢具 清單,附加標記,列明廠牌、貨名、規格數量,報經海關監視關員會同倉 庫業者核對無誤後進倉。參展完畢退運出倉時,應持憑原清單報經海關監 視關員會同倉庫業者核對無誤後出倉。

未繳稅貨物參展完畢申請轉入同一關區之保稅倉庫儲存時,應依第四十七 條規定辦理轉儲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