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17條
自用保稅倉庫自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區內保稅倉庫 以外之事業、保稅工廠、自由貿易港區或物流中心購買保稅貨物,應由買 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憑電腦放行通知或 進儲准單進儲。

自用保稅倉庫自課稅區廠商購買供重整用之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 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憑電腦放行通知或進儲准單進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