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16條
外貨進儲保稅倉庫,應由收貨人或提貨單持有人填具外貨進儲保稅倉庫申 請書,由倉庫業者憑電腦放行通知或進儲准單會同監視關員核對標記及數 量無訛後進倉。但專供飛機用之燃料、物料、客艙用品或修護器材,得經 海關核准先行卸存保稅倉庫,於進倉之翌日起三日內補辦進儲手續。

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海關認有必要時,得查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