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附則 ( 106 年 04 月 28 日)
第59條
(刪除)
第60條
保稅工廠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核 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件與自用機器、設備,或與所經營事業項 目相關之大陸地區產品,應受海關監管。

第6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