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保稅物品之通關
( 106 年 04 月 28 日)
第41條
前條內銷補稅案件,得由保稅工廠或買賣雙方聯名向監管海關申請按月彙 報,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保稅工廠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其金額由海關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二、保稅工廠應設置按月彙報內銷登記簿,於貨品出廠前,按出廠批數、 逐批登記內銷日期、貨名、規格、數量及預估稅額後,於擔保額度內 准予先行提貨出廠。
三、次月十五日前,將上月內銷貨品,彙總繕具報單,依前條第二項規定 辦理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