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保稅物品之通關 ( 106 年 04 月 28 日)
第40條
保稅工廠內銷之保稅產品,應由保稅工廠或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報 經監管海關依出廠時之形態補徵進口稅捐後,始准放行出廠。

前項內銷之保稅產品,除該產品係屬使用供裝配用已逾百分之五十以上之 單一半成品所製成者,應依完稅價格按有關稅率核計關稅外,得由廠商向 監管海關申請依下列方式之一課徵關稅。

一、內銷保稅產品應依完稅價格減去百分之三十後,就其餘額按有關稅率 核計關稅。

二、內銷保稅產品有使用國產非保稅原料經海關查明屬實者,依完稅價格 先扣除該項非保稅原料部分之價值後,就其餘額按有關稅率核計關稅 。

保稅工廠內銷之保稅產品,如經再加工外銷,得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但屬於取消退稅之貨品項目,仍不得退稅。

保稅工廠進口原料,經監管海關核准改為內銷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三項之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