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保稅物品之通關 ( 106 年 04 月 28 日)
第35條
保稅工廠出口貨物由出口地海關查驗,如因包裝特殊不宜在出口地查驗者 ,得申請監管海關派員在廠內查驗後押運、或監視加封運送至出口地辦理 通關手續。但出口地海關認為必要時,仍得複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