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保稅物品之通關 ( 106 年 04 月 28 日)
第34條
保稅工廠出口保稅產品應繕具報單,並報明向監管海關備查之保稅產品單 位用料清表文號及頁次或申請出口後再造送該清表之報備文號,出口地海 關認有必要時,得要求保稅工廠提供已備查之用料清表影本或向監管海關 申請報備文號,未經備查者,依照一般貨物出口之規定向出口地海關辦理 通關手續。

前項保稅產品出口時,應將出廠放行單一聯隨運輸工具附送至出口地海關 ,如出口貨物係分裝多車運送,或分次多批運送者,其出廠放行單上應註 記所有裝運之車號及每車件數,或各批次之件數,以備海關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