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保稅物品之通關 ( 106 年 04 月 28 日)
第33條
保稅工廠之保稅物品售與或輸往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 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或其他保稅工廠,應於出廠 時由雙方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前項貨品發生退貨或運回時,應由雙方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 ,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前二項交易除自用機器、設備外,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