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保稅物品之通關 ( 106 年 04 月 28 日)
第33-1條
保稅工廠之保稅物品進儲物流中心、保稅倉庫或進儲之物品發生退貨時, 其通關手續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保稅物品進儲物流中心或屬自用之保稅倉庫,除退貨外,得向海關申 請先憑發票、裝箱單及相關文件點驗出廠並登帳,於次月十五日前按月彙 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