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保稅物品之通關 ( 106 年 04 月 28 日)
第32條
前條第一項貨品發生退貨情事時,應於進廠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由買賣雙方 聯名繕具退貨申請書,報經監管海關核准。原供應廠商已領有視同出口證 明文件者,應予收回註銷或更正,並通知有關機關註銷或更正;其已辦理 沖退稅捐者,應繳回已沖退稅捐,並通知所屬稅捐稽徵機關,始可辦理退 貨。

進廠三個月後之退貨案件,其退貨手續按一般貨品進口通關程序辦理,並 按該貨進廠形態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