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保稅物品之通關 ( 106 年 04 月 28 日)
第31條
國內廠商售與保稅工廠之加工原料、自用機器、設備,如需辦理沖退稅捐 者,其通關程序如下:

一、進廠時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發票、裝箱單等報經監管海關 核准後放行進廠登帳。監管海關應於核准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發視同 出口報單副本,交國內廠商憑以辦理沖退稅。

二、前款之加工原料交易,得先憑交易憑證點收進廠登帳,於次月十五日 前依前款規定按月彙報,並以該批貨物報單放行日期視同進出口日期 。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而進入保稅工廠之物品,概按非保稅物品處理。

第一項自用機器、設備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