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保稅物品之通關 ( 106 年 04 月 28 日)
第29條
保稅工廠不得將非保稅原料及非自用機器、設備列為保稅物品報運進口。

如有誤列,應於放行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報單,向監管海關申請補繳進 口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