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
保稅工廠依前條規定辦理盤存之保稅物品,如實際盤存數量與當年度帳面
結存數量不符時,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如未逾盤差容許率者,准免補繳稅
捐;逾盤差容許率者應於接獲海關核發之補稅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繕
具報單補繳進口稅捐。
二、實際盤存數量多於帳面結存數量,其數量大於盤差容許率者,應敘明
理由報請監管海關查明原因,倘係產品單位用料量偏高者,應修訂產
品單位用料清表,供次年度結算時使用。
同一種類或可相互替代流用之原料,如部分為保稅部分為非保稅,年度結
算時應一併列入盤點,並按實際使用數量沖銷保稅及非保稅原料帳。未能
查明其實際使用數量者,應優先沖銷保稅原料數量。非保稅原料發生盤差
者,免予補稅。
保稅工廠盤差容許率,由海關分業分類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保稅工廠之保稅物品如有發生短少之情事,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十五日
內,向海關申報並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