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保稅工廠之管理 ( 106 年 04 月 28 日)
第21條
保稅工廠依前條規定辦理盤存之保稅物品,如實際盤存數量與當年度帳面 結存數量不符時,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如未逾盤差容許率者,准免補繳稅 捐;逾盤差容許率者應於接獲海關核發之補稅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繕 具報單補繳進口稅捐。

二、實際盤存數量多於帳面結存數量,其數量大於盤差容許率者,應敘明 理由報請監管海關查明原因,倘係產品單位用料量偏高者,應修訂產 品單位用料清表,供次年度結算時使用。

同一種類或可相互替代流用之原料,如部分為保稅部分為非保稅,年度結 算時應一併列入盤點,並按實際使用數量沖銷保稅及非保稅原料帳。未能 查明其實際使用數量者,應優先沖銷保稅原料數量。非保稅原料發生盤差 者,免予補稅。

保稅工廠盤差容許率,由海關分業分類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保稅工廠之保稅物品如有發生短少之情事,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十五日 內,向海關申報並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