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保稅工廠之管理 ( 106 年 04 月 28 日)
第12條
本辦法規定之帳冊、表報,應依照海關統一製訂格式印製使用。但保稅工 廠須自行設計格式或更改海關統一格式者,均應事先報請海關核可後,方 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