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保稅工廠之管理 ( 106 年 04 月 28 日)
第11條
保稅工廠應以廠為單位,分別設立原料帳冊、成品帳冊及自用機器、設備 帳冊,詳細記錄進出數量、結存數量等動態資料。如海關認為必要者,並 應設立半成品及在製品之動態紀錄,以供監管海關隨時查核。

前項之帳冊、保稅工廠廠外加工紀錄卡及出廠放行單,以電腦處理者,應 將有關資料依第十八條規定之期限輸入建檔,以備海關隨時查核,並按月 印製替代原料帳冊、成品帳冊及自用機器、設備帳冊、廠外加工紀錄卡及 出廠放行單使用明細之表報,次月二十日前印妥備查。

前項之帳冊及使用明細之表報,得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備查。

保稅工廠廠外加工紀錄卡及出廠放行單,以人工登帳方式處理者,使用前 均應報請海關驗印。

保稅工廠進口或國內採購供加工外銷用之非保稅原料,如係可與其他保稅 原料相互替代流用者,應一併登列於原料帳,納入管理範圍。

第六條第三項但書之各保稅工廠間,得經轄區監管海關核准實施提撥作業 ,並應以廠為單位,依提撥物品性質分別設立原料、半成品、成品提撥帳 冊及提撥總帳,詳細記錄提撥物品之撥出、撥入及提撥結存數量,以備海 關查核,年度結算時各保稅工廠應合併辦理結算。但依第十二條規定於原 料、成品帳已增設提撥專屬欄位供登載者,得免設立原料、成品提撥帳冊 。

前項提撥帳冊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