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保稅工廠之管理 ( 106 年 04 月 28 日)
第11-1條
保稅工廠之自用機器、設備,進口屆滿五年並逾行政院規定「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年限者,得由保稅工廠自行除帳,海關免列帳監管。

保稅工廠自用機器、設備,於進口後六個月內無外銷實績者,監管海關應 查明實情並限期改善,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改善者,海關得通知保稅工廠補 繳進口稅捐後除帳。

前二項貨物訂有輸入規定者,辦理除帳時應檢具主管機關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