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保稅工廠之管理 ( 106 年 04 月 28 日)
第10條
保稅工廠應於海關接管或製造新產品之翌日起一個月內且產品未出口前, 造具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一式二份,列明產品之代號、名稱、規格、數量及 所需各種原料之料號、名稱、規格或型號、應用數量 (實用數量加損耗數 量) 或實用數量、單位等項,連同製造程序說明書送監管海關備查,必要 時予以查核。未送監管海關備查,而產品已先行出口者,不予除帳。但出 口者如為樣品或特殊原因已於出口前檢附相關證件,向監管海關申請報備 ,得於出口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送監管海關備查,逾期不予除帳。

保稅工廠產品核銷保稅原料,按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審定之應用數量或實用 數量除帳,其以應用數量除帳者,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下腳、廢料不得另 為報廢除帳。

海關應於收到第一項規定之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備查後將其中一份發還保稅 工廠作為核銷保稅原料之依據。

保稅工廠原送之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如有變動,應於變動後另造新表,列明 原向海關備查或核准文號送監管海關備查,其造送及審定期限比照第一項 規定辦理。

保稅工廠所使用之原料,其價格、性質及功能相近而可相互替代流用者, 應於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列明,送監管海關備查。

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之適用期限,自送監管海關備查或核准之翌日起三年, 期限屆滿前應由保稅工廠重新造送監管海關備查。

第一項之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及第四項之變更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得經監管 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備查。